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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2015年第四季度招聘教师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5-10-20 10:31:26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32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涪陵区环境监测中心等事业单位考核招聘10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批复》(渝人〔2015〕92号),加强党校师资队伍的建设。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位。

二、招聘计划

招聘岗位
 岗位类别及等级
 专业
 招聘人数
 备注
 
教师岗1
 专技12级及以上
 中共党史
 1
 
 
教师岗2
 专技12级及以上
 经济学类
 1
 
 
教师岗3
 专技12级及以上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学、教育经济与管理
 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处分、处罚。

3.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方向、学历学位等要求,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可报考,并能在2016年7月31日前凭派遣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

4.理论功底扎实,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潜质,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

5.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6.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9年10月8日及以后出生)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待遇

本次招聘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属于区委党校事业编制,一经聘用,按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待遇。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10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2.报名方式:报考人员下载、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并将《报名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通过电子邮件寄送涪陵区委党校,或直接交到区委党校组织人事科。

3.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持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片一张。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2016年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加盖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报考人员与其它单位签有就业或工作协议的,须在“备注”栏加注说明。

4.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涪陵区委党校组织人事科;

邮政编码:408000;

联系电话:023-72223561、13908258575、18696960804(赵老师、向老师)

电子邮箱:17950307@qq.com。

(二)资格审查

我校按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聘考核

本次招聘按照面试考核(试讲)、科研能力考核、校党委综合考核等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1.面试考核(40分)。采用专题试讲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必需的专业理论功底、语言逻辑表达、职业素养、沟通协调等综合适岗能力,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科研能力考核(20分)。按照中文核心期刊每篇4分、省级公开刊物每篇2分的标准考核计分(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如是合著,第二作者减半计分,之后序列不计分,最高计20分。

3.校党委综合考核(40分)。校党委对参与试讲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是否具备一名优秀党校教师潜质)。

应聘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

(四)体检

1.根据应聘人员量化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选。其中,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校党委综合考核低于30分者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2.体检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党校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其缺额不再递补。体检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考察

1.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

2.考察主要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审其资格条件。

(六)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对象,在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flrs.gov.cn)及涪陵区委党校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由我校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2.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4.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六、其他事项

正式聘用人员须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服务2年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违约规定处理。

七、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涪陵区委党校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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